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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2015-10-15 08: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评单位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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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完成后,报请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审意见,并填写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附表二),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技术评估后,报请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审意见,并填写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附表二),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技术评估后,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需要明确建设项目厂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等基本情况,以及拟申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可提供总量指标计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厂址;区域环境质量;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等>)。

(三)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单位盖章或专家签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审查意见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评估审核表(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供此项资料)。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方案中建设单位自身削减措施证明文件:

1、建设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关停削减措施:已经关停的,需要提供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笔录(确认已关停到位,不具备恢复生产的能力),没有排污许可证的,当地环保部门提供建设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文件;计划关停的,需提供政府下达的关停文件或企业关停承诺。

3、工程治理削减措施:治理工程已完成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和环境监测报告,说明治理设施投运后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治理工程尚未完成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列入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或计划的文件。

(六)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的,需要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同意接纳处理建设项目污水的协议。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书面核定意见,并填写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附表二和附表三),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置换量、置换对象的行业和区域要求、置换量的取得方式(自身削减或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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