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政策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2015-10-15 08: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评单位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二十条其他区域削减量置换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下重点行业,按照1:1.5的比例置换。

废气重点行业:燃煤(或矸石)电厂、建材(水泥)、钢铁、焦化;

废水重点行业:焦化、造纸、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业(主要指制糖、淀粉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主要指氮肥等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染料制造行业)、医药制造业(主要指化学药品原药生产、含提取工艺的中成药生产及生物、生化制品生产)以及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二)上述重点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置换比例不低于上级政府下达当地的减排比例。用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量不得低于核定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各市要在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县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环境容量超载、污染负荷大的区域,从严下达总量控制目标,加大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置换比例;对环境容量富余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总量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减排和置换比例。

第二十一条置换比例的特殊规定

(一)使用天然气、瓦斯气等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执行烟气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项目,按1:1等比例对核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置换。(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区域除外,相应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仍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区域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对其易地新建项目给予支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1:1等比例置换,转产、搬迁、关闭企业排污权可直接用于项目置换。国家对此类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大于3吨,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不大于1吨,氨氮排放总量不大于0.5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无需进行置换。

第二十二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已经核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实施的,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属于本单位削减或有偿获取的,可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有关规定,用于本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也可以有偿转让。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属于无偿获取的,只能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效期内使用,且只能用于本单位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或超过有效期限的,其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予以废止,不得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废止后,其置换量可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用于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项目供热范围内拆除现有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可直接作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自身置换源。拆除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削减量不足以置换的,不足部分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评单位查看更多>环评审批查看更多>污染物排放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