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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2015-10-15 08: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评单位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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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跨区域置换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进行跨区域置换交易。

使用政府储备排污权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交易来源,须调出方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经核定后,由负责核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部门。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入市县必须加大辖区内现有污染源的减排力度,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需要执行以下限制条件:

(一)在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某项主要污染物超过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不得作为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该项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置换。

(二)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太原市不得作为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置换。

鼓励上述限制区域内的污染源作为调出方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到其他区域。

(三)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各市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统筹管理区域内已形成的减排量,优先保障符合资源循环利用、清洁、低碳、绿色、安全发展要求的重点项目,在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考核目标的同时,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转型发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总量指标,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管理台帐,并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跟踪检查,杜绝替代总量指标重复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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