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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公示(全文)

2015-10-28 10: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废矿物油环评资源回收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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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保护

(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资质,并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新建、改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废气处理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尾气净化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废水处理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必须建有废水处理装置或委托有废水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鼓励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厂区内管网建设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有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池;废水排放应当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五)废渣处理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必须建有废渣贮存设施,废渣自行处理的,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废渣委托处理的,受托企业必须具有该类废物处理的经营资质和能力,鼓励废渣循环利用。

(六)噪声

对于废矿物油处置设备中噪音污染大的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噪音污染防治应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健全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保证检验数据完整,并且具有鉴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检验、检测设备。

(二)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再生燃料油的产品质量标准,参照中石油、中石化相关产品主要指标执行。

(三)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保存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与辅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材料等相关信息。

(四)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职工教育档案。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使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伤害。对可能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原标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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