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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公示(全文)

2015-10-28 10: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废矿物油环评资源回收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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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区、装卸区、原料、产品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存放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六)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现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规范条件的要求。

(二)县级及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当地工商部门、环保部门等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建立符合规范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五)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原标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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