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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再生水开发利用实施办法》(全文)

2015-11-02 10: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再生水排水供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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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运营与维护

第十四条专用再生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再生水设施由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与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运营单位可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再生水设施的养护。再生水设施养护招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招标结果报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再生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再生水用于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标准。

再生水用于河道、湖泊、水景类观赏性景观环境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标准。

再生水用于工业冷却、洗涤、锅炉、工艺、产品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标准。

再生水用于农作物灌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标准。

再生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当符合相应水质标准要求,相同项目的水质指标应当符合最高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并报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年度运营养护计划管理制度、水质水量监测制度、运营情况报告制度、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在上年度末制定下一年度运营养护计划,并报同级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对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修、改造、运行,并按照规定做好运营养护记录。

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实施作业,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建立水质水量监测体系,包括:日常检测、第三方监测和在线监测。

(一)日常检测由运营单位负责。检测项目和记录要求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二)第三方监测由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执行。

(三)再生水设施应当按有关要求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监测项目和记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运营情况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常规运营报告和异常报告。

(一)常规运营报告实行月统月报制度。运营单位报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再生水设施发生运行事故、进水水质水量严重超过设计标准,或其它可能影响出水水质等情况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程序报告。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

再生水设施发生事故,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在再生水利用设施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营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拆改、迁移、废除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协商同意。

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和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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