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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2015-11-05 09: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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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提升治理水平

(1)调配、涂装及干燥废气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

(2)喷涂废气应优先设置有效的漆雾处理装置,鼓励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静电漆雾捕集等先进除漆雾装置。

(3)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或催化燃烧装置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可考虑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产生热量作为烘干供热设备的热源。溶剂型涂料烘干废气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4)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调配废气、流平废气、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混合后确保温度低于45℃,可一并处理。溶剂型涂料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5)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6)污染防治设施废气进口和废气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92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2.1.5 强化环保监督管理

(1)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3)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2.2 子行业要求

2.2.1 彩钢

(1)采用空气间接加热固化炉替代直燃加热固化炉。

(2)彩钢生产线配置辊速控制、温度控制、通风控制等先进的自动化系统,提高生产效率、环保及安全性;辊涂室宜设置室温自动控制系统,避免因室内温度偏高而增加有机物挥发。

(3)固化炉烘干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处理,推广供热、废气焚烧和热能回收一体化技术。

(4)企业辊涂室数量不多,辊涂废气排放量不大,在保证安全、供热焚烧设备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与固化炉烘干废气混合后焚烧处理。

2.2.2 汽车维修

(1)水性涂料或高固体份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须配备密闭的喷涂房和烤漆房,调配废气、喷涂废气、烤漆废气收集处理,处于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应密闭包装无异味散发或对废气作收集处理。

(3)喷涂废气宜采用经活性炭、沸石等高效吸附剂吸附处理后排放;烤漆房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喷烤两用房废气若采用吸附处理,应确保烤漆时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低于45℃。

(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且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

(5)使用后的废活性炭/沸石等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购买吸附剂和废吸附剂处理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延伸阅读:

浙江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重磅】VOCs监测行业深度研究报告500亿市场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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