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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2015-11-05 09: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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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汽车制造

(1)推广采用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粉末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要求汽车制造企业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所有汽车涂料中VOCs含量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要求。

(2)客车、货(卡)车制造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有特殊工艺要求确实需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除外);小型乘用车制造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中涂工艺逐步实现环境友好型涂料替代。

(3)鼓励采用先进的汽车涂装工艺。推广“3C1B”涂装工艺、双底色无中涂工艺、多功能色漆涂装工艺等技术,有效降低VOCs排放。

2.2.4 电器及元件

(1)电机及调压电源在选择绝缘漆时,鼓励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墙壁开关元件生产行业紫外(UV)光固化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鼓励采用“热气流—真空—热气流”真空浸漆烘干工艺,密闭容器中的溶剂、绝缘漆通过管道输送,浸漆、烘干在单一密闭缸内完成,有效减少VOCs的排放。

2.2.5 家具

(1)家具生产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比例不低于50%。水性涂料的清漆中VOCs含量≤80g/L,色漆中VOCs含量≤70g/L,腻子中VOCs含量<10g/kg。

(2)木质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9)的规定。

(3)鼓励企业采用利于废气收集的生产设备,如热压设备与废气收集罩一体化系统,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4)严禁产品涂装后在露天或敞开车间内晾干,无法进入烘房的产品可设置密闭车间强制通风干燥。

(5)粘合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涂胶、粘合、热压、涂装、干燥、上光等废气都应收集处理,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

3 信息公开要求

3.1 信息公开流程

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其中,重点企业需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治绩效评估。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结论;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3.2 备案备查内容

(1)备案材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延伸阅读:

浙江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重磅】VOCs监测行业深度研究报告500亿市场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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