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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2015-11-05 09: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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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浙江省发布《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详情如下: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 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

——至2016年底前,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

——至2017年底,全面完成涂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大幅降低,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涂装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2 整治要求

2.1 总体要求

2.1.1 加强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的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的。

2.1.2 加强过程控制

(1)规范原辅料储存。对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2)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3)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涂、辊涂、淋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应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淋涂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涂装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涂料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4)调配、转运、使用与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涂料桶、废溶剂、水帘废渣等危险废物,应符合危险废物相关规定。

(5)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效率较高、VOCs排放量少的涂装工艺。鼓励采用废气热能回收-烘干一体化的清洁生产设备。

2.1.3 完善废气收集

(1)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涂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VOCs排放,主要包括调配废气、涂装废气和干燥(含烘干、晾干、风干等)废气。

(2)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除汽车维修行业外,新建、改建、扩建废气处理设施时禁止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涂装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涂装工艺设计及废气收集应注意满足安全作业相关规定。

(4)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的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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