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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

2015-11-09 11:23来源:中国检测网关键词:检测机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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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更加细化、具体

163号令将检验检测的“行为规范”修改为“从业规范”,共11条,其中对检验检测机构公正性、独立性以及遵纪守法的相关要求概括性更强,语言更加精炼,更加强调检验检测机构的“合法、合规”性,“行政约束”的色彩更浓。

163号令对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首次明确提出的限制性内容包括:

(1)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仅能在一家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2)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

(3)不得违规滥用证书、标志。

(4)检验检测报告必须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5)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6)必须规范实施分包等。

这些限制性要求针对性强,表述准确,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据此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

此外,在163号令还从规避检验检测活动风险的角度,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将检验检测业界常用的“仅对来样负责”这一不规范用语推翻,用更加合理、科学和易于被公众接受的方式来解释行业的这一特性。

5、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手段更多、要求更严

163号令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章节新增了多种监管手段,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更严。首次提出的管理新要求包括:

(1)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2)逐步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监管。

(3)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的手段将更加广泛地运用。

(4)资质认定信息公开透明成为常态。

(5)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和统计数据。

(6)检验检测机构应主动对社会公布自我承诺声明。

(7)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进行“问询告诫”。

此外,163号令还明确了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执行监督管理工作时的任务分工,对“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形进行规定,并明确了涉及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资质认定部门(包括这些部门的人员)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

原标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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