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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5-12-17 10: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污水处理污染治理服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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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

(十二)扩大市场规模。严格环保执法监督,强化环境违法责任追究,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加快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削减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自行使用或用于排污权交易。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合理分享排污企业排污权交易收益。鼓励省内拥有核心技术或拳头产品的环保行业企业,向环保服务领域拓展,或与省内外具有资金和市场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合资成立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支持开展闽台环保产业合作,培育一批闽台合作环境服务供应商。

(十三)加快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省内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以“6?18”虚拟研究院等为载体,依托省内第三方治理骨干企业,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

(十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成立第三方治理专业委员会,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健全信用体系。建立第三方治理信息服务及环境信用平台,定期公布第三方治理企业专业领域、企业业绩、履约情况以及成功的商业模式、典型案例和企业环境信用等信息。

(十五)规范市场秩序。对环境公用设施类第三方治理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质量、专业素质和财务实力等作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置地域等歧视性条件。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和有关环境服务信息。

(十六)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第三方治理交易行为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环境服务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适时公布数据弄虚作假、多次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第三方治理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将第三方治理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

(十七)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严格落实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继续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实施差别化的排污费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75%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25%征收排污费。

(十八)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有效统筹财政资金,对环境公用设施、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等第三方治理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安排专项补助予以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的项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中央资金补助。符合条件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享受生产性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省、市产业发展基金等投向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项目。

(十九)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成立风险池,为第三方治理项目贷款提供增信支持。实施地政府合理运用担保、贴息、保证保险和风险补偿等政策,给予第三方治理项目公司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第三方治理企业需求的绿色金融产品,建立适应第三方治理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积极推进能效信贷、绿色金融租赁、碳金融产业、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项目,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参保,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二十)发展环保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展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上市、“新三板”挂牌等方式开展股权融资,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以及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募集资金。在我省注册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符合条件的,享受我省公司上市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已上市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和再融资。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由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住建厅、商务厅、地税局、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金融办等单位参加的省第三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督促落实、跟踪评估和重大问题研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

(二十二)明确责任分工。省环保厅要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健全地方环保标准和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要落实好国家支持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等政策。省住建厅负责指导推进城镇环境公用设施领域第三方治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省经信委负责指导推进工业领域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研究第三方治理产业扶持政策,培育壮大环保服务业。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各金融管理部门指导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推行第三方治理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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