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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2-21 16: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报废拆解船舶报废拆解财政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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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建海船,确已开工但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船级社核查后、统一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资金清算日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新建内河示范船,确已开工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核查后,统一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资金清算日可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九章 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

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船(含报废拆解)、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建议,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渔船(含报废拆解)、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十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时下拨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基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将资金发放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备查。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农业部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由农业部汇总后抄送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

基层渔业主管部门应专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十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强化绩效管理,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不定期抽查。

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对补助资金发放环节及资金清算环节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交通运输、渔业、船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进行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24号)和《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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