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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2-21 16: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报废拆解船舶报废拆解财政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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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船舶拆解后已经领取了50%补助资金的,提供领取50%补助资金的证明;船舶拆解后未领取补助资金、新建船舶后一次性领取全部资金的,或船舶新建完工日期早于船舶拆解完工日期的,在完成船舶拆解后一次性领取全部资金的,还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四条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海船补助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于每年1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预拨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申请文件中应说明申请的补助资金数额及拟提前拆解或者新建的船舶艘数、总吨位。

第六章 内河船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四十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内河船舶所有人应填写《内河船拆解改造补助申请表》(附8)或《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附9),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拆解改造船舶的有关证书或者新建内河示范船的技术方案等材料,向其所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新建内河示范船的申请人只得选择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内河LNG动力示范船、高能效示范船三种类型中的一种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补助。

申请新建内河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补助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还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交水发〔2014〕144号)的要求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申请,并同时提交评估意见。

第四十六条 内河船进行拆解或改造前,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海事管理部门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拆解或改造,对实船进行测量,拍摄照片;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内河船的新建按照船检部门现有操作流程实施,并拍摄照片。拆解、改造和新建船舶的资料、证件、照片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建档留存。

第四十七条 内河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完工后,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编制《内河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附10)。属于内河船改造的,应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属于新建内河示范船的,应编制《内河示范船新建完工报告书》(附11)。

第四十八条 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补助资金申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内河船拆解改造或新建示范船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12、附13)。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签订完协议书的船舶名单、船舶所有人(即申请人)和船舶拟拆解、改造或建造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及时通知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内河船拆解、改造或新建完工后,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属于内河船改造的,应提交重新核发的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新建示范船的,还应提供经核准的《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附9)、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营运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新建内河示范船补助申请表》(附14)。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还应提供《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交水发〔2014〕144号)中要求的技术认定意见。

第五十条 《内河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附10)与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一并建档,参与现场监督的部门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第五十一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补助条件的内河船改变船籍港,船舶所有人应到其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营运证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到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迁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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