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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2-21 16: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报废拆解船舶报废拆解财政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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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船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该船符合补助条件的证明;

(四)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海船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应指派1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舶所有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船舶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船舶拆解完工后,海船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应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共同编制《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

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含主甲板、舷外板、船底板、舱壁和骨架)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第三十八条 海船船舶所有人在2013年1月1日至《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729号)发布前已经拆解海船并申请补助资金的,需出具船厂拆解证明、船舶相关证书注销证明及相关拆解过程图片材料,并向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解企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共同签署的《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

第三十九条《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一式四份)与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一并建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第四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海船所有人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新造船合同后,应将有关情况报船舶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报省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书面备案。

第四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完成海船拆解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7);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拆解船舶的《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原件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注销证书原件。

第四十二条 在拆解海船的基础上,船舶所有人完成海船新船建造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当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7);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应拆解船舶的《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复印件;

(四)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入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中国船级社出具的符合国际新规范、新公约和新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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