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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2015-12-28 09: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务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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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地勘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各区政府

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推进环境卫星、大数据等在环境监管中的运用。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区可依法将适宜由街道(乡镇)承担的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力赋予街道(乡镇),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于2016年底前明确环保主管部门,设立环保岗位,报送市和区环保、水务、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自2016年起,各区应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将环保工作纳入现有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将环保职责具体落实到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并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建立以基层网格为单元的污染源动态更新与管理机制,健全分级分类处理和上报反馈制度。各区监管网格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编办等,各区政府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32.落实和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北京海关等,各区政府

研究建立排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收费标准高于治污成本,并做到应收尽收。研究建立中水全成本价格机制。研究制定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的相关收费政策。完善水资源费、城镇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的相关政策。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

33.促进多元投融资。建立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健全公平竞争投资环境,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推进质押权交易的相关扶持政策,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积极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或股份制方式建设、经营污水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等,各区政府

研究制定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投资政策、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的规划和用地政策,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厂网分开建设运行的管理政策。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周期。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各区政府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以奖励、补贴、贴息等形式,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湖生态补水、河道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项目。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加大对节水设备产品、有机肥、污泥衍生产品和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的资金支持力度。凡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需要的,应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不足部分可由公共财政予以补贴。政府资金使用方向要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

34.建立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环保“领跑者”激励政策,倡

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园区的用水效率和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示范。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等,各区政府

推行绿色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业务,通过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定期公布应予限制贷款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将其列入限制贷款类企业。完善企业环境行为数据库,2017年底前,在各金融机构的法人层面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级体系,由分支机构应用评级体系对企业进行授信,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等,各区政府

深化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落实并完善《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根据水质目标要求,适时提高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标准,调整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标准;制定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结算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各区要探索建立辖区内各乡镇间的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每年根据水环境质量评估状况,对完成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区,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不予或减少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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