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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火电、钢铁、石化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全文)

2015-12-29 09: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除尘设施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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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统筹区域企业之间、钢铁企业内部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循环经济。新建焦炉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料场、料堆采取防风抑尘措施,城市钢厂及位于沿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项目采用密闭料场或筒仓,大宗物料采取封闭式皮带运输。

烧结(球团)焙烧烟气全部收集并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除尘和必要的脱硝设施。烧结、电炉工序采取必要的二恶英控制措施。

高炉、焦炉和转炉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其它废气及电炉冶炼烟气进行收集并采取高效除尘措施。焦炉烟气必要时配设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治理设施,轧钢加热炉和热处理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冷轧酸雾、油雾和有机废气采取净化措施。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海水淡化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焦化酚氰废水、含油废水、乳化液废水、酸碱废水和含铬废水单独收集处理,酚氰废水不得外排。配套建设净环、浊环废水处理系统和全厂废水处理站。

按照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地下水监控方案。

第八条 遵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处置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焦油渣、沥青渣、生化污泥和处理后的焦化脱硫废液采用回配炼焦煤等措施综合利用,回用过程不落地。烧结(球团)脱硫渣、高炉渣和预处理后的钢渣立足综合利用,做到妥善处置。

第九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条 提出合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重点关注煤气、酸、碱、苯等风险物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焦化装置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

第十一条 废气、废水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要求。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项目,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关注苯并芘、二恶英、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的环境影响,关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结合环境质量要求设定环境防护距离,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居民点的规划控制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设运行后,环境质量仍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城市,落实区域内现役源 2 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 1.5 倍削减替代。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的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 4

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以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符合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产能置换和落后产能淘汰等要求。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新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和居民集中区的项目。

第四条 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新建、扩建铅锌冶炼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入炉原料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要求。无汞回收装置的铅锌冶炼项目不得使用汞含量高于0.01%的原料。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控制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准超过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年度减排任务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粉状物料的贮存、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备料、渣选矿等工序采取抑尘、除尘措施,原料干燥烟气采取相应的脱硫、除重金属等措施。火法冶炼烟尘采取高效除尘措施,烟气含氟、氯时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高浓度二氧化硫烟气制酸回收硫资源,制酸尾气配套必要的脱硫设施;冶炼生产区逸散烟尘经环境集烟后送脱硫和除尘系统处理。电解、浸出、伴生有价金属回收等工序的酸性气体进行净化处理。

冶炼炉窑开、停炉和制酸系统故障时排放的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烟气处理系统与生产设施设置同步运行联锁装置。根据需要配套相应的氮氧化物控制或治理措施。

第七条 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对制酸烟气净化废液、设备或场地冲洗水、生产区初期雨水进行收集与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全部回用;炉渣冷却、水碎及工艺浇铸等环节的直接冷却水实现循环使用;间接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优先回用于其他生产工序。规范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确保含重金属废水不外排。结合水文地质等条件,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铅滤饼、砷滤饼、白烟尘、高铅渣、废水处理污泥、废酸、废触媒等危险废物的贮存与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冶炼烟尘、炉渣和废耐火材料回收或综合利用。含酸、碱泥渣未鉴别时应严于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新建、改造铅锌冶炼项目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统。

第九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条 废气和废水排放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及其修改单要求,铜冶炼项目单位阳极铜产品的熔炼、吹炼、火法精炼(阳极炉)、环境集烟以及与火法冶炼有关的备料干燥烟气等排放达到基准排气量的有关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的项目,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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