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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火电、钢铁、石化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全文)

2015-12-29 09: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除尘设施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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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出合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位于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的项目,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原料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物料和重金属平衡,关注有组织和无组织污染源中的重金属、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的环境影响,结合环境质量要求设定环境防护距离。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种植食用部位易富集重金属农作物和禁止布局新居民点的规划控制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设运行后,环境质量仍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

不予批准选址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或选址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的项目。

第十四条 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明确施工期环境监理安排和运营期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冶炼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及污(废)水排放口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

新建项目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的重金属背景值监测,涉及人口集中居住区的开展人群健康调查。提出在厂界内分区布设降尘缸监测烟(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要求。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 5

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项目,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石化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化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

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和城市建成区的新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 开展了厂址比选,原则上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城市上风向,与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具有一定的缓冲距离。

第五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根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国家油品质量升级要求和油品质量标准,优化工艺路线及产品方案,提升汽油、柴油油品质量。

第六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总量指标有明确的来源及具体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七条 加热炉等采用清洁燃料,采取必要的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催化裂化装置和动力站锅炉等采取必要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工艺废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优化设备、储罐选型,装卸、废水处理、污泥处置、采样等环节密闭化,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储存、装卸、废水处理等环节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回收与治理措施;明确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动力站锅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其他废气排放源污染物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要求,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规定执行。位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第八条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海水淡化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废水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措施。提高污水回用率,含油废水经处理后最大限度回用;含盐废水进行适当深度处理,排放的污染物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要求;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废水依托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相应间接排放标准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纳管要求。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地下水水文情况,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等相关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第十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应通过项目自身或园区内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就近安全处置。大型炼化一体化等产生危险废物量较大的石化项目应立足于自身或依托园区危险废物集中设施处置。

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系统应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二条 重大环境风险源合理布局,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环境风险防控及应对处置能力,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

第十三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通过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 明确施工期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

制定完善的覆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生态等各环境要素、包含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采样口和监测平台。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所在园区建立覆盖各环境要素和各类污染物的监测体系。

第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环评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 6

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和以纸浆为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等产品的制浆造纸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原料林基地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造纸行业相关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造纸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涉海项目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及海洋功能区划要求。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符合林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原则上避开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

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和严重缺水地区、城市建成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避开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严重缺水地区禁止建设灌溉型林基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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