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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火电、钢铁、石化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全文)

2015-12-29 09: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除尘设施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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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及具体的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六条 自备热电站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炉、硫酸制备装置采取合理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漂白、二氧化氯制备等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优化蒸煮、洗涤、蒸发、碱回收等的设备选型,具有恶臭、VOCs 等无组织气体排放的环节(如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等)密闭收集废气并采取先进技术妥善处理,减少恶臭和VOCs 等无组织废气排放。热电站锅炉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65 蒸吨/小时以上碱回收炉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65 蒸吨/小时及以下碱回收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其他常规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等要求。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第七条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农业用水等。

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制浆工艺采取低污染制浆技术,碱法制浆设置碱回收系统,铵法制浆设置木质素提取系统。

漂白工艺不得采用元素氯漂白工艺。废水依托园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相关标准和纳管要求。外排废水满足《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要求。

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对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九条 优化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条 厂区内重大危险源布局合理,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项目及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选择树种适宜,采取有效措施,种植、采伐、施肥方式科学,清林整地、造林、抚育、采伐、更新等过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及工业人工林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要求,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减缓,能够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安全。对滥砍滥伐、水土流失、病虫害、面源污染等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减缓。

第十三条 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进一步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

制定完善的环境质量、常规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生态等的监测计划。

按照国家规定,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要求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评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 7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相关公路网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依法划定禁止开发建设的环境敏感区。

第四条 项目经过声环境敏感目标路段,优化线位,分情况采取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影响。

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以及隔声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合理工程形式,采取低噪声路面技术、设置减速禁鸣标志等措施降低噪声源强。对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搬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

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

项目经过规划的居民住宅、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路段,预留声屏障等噪声治理措施实施条件。结合噪声预测结果,对后续规划控制提出建议。

第五条 项目经过耕地、林地集中路段,结合工程技术经济条件采取增大桥隧比、降低路基、收缩边坡等措施。合理控制取弃土场数量。对取弃土场、临时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等采取防治水土流失和生态恢复措施,有效减缓生态影响。

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的,应优化线位、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结合生态敏感区的类型、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 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生境、迁徙行为造成影响的,采取优化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设置野生动物通道、运营期灯光及噪声控制以及栖息地恢复、生态补偿等措施;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植物造成影响的,采取避让、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减缓对受影响动植物的不利影响。

第六条 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Ⅰ类、Ⅱ类敏感水体时,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期和运营期废水、废渣不得排入上述敏感水体。沿线产生的污水经处理满足标准后回用或排放。

隧道工程涉及生态敏感区、居民取水井、泉或暗河的,采取优化施工工艺、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等措施,减缓对地表植被和居民饮水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 隧道进出口或通风竖井以及排风塔临近居民区或环境敏感区的,应采用优化布局或采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减缓环境影响。

沿线供暖设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沿线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妥善处置。

第八条 对于存在环境污染风险路段,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加装防撞护栏、设置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和收集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建立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条 按导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生态、噪声、水环境等的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完善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施工期环境监理、运营期环境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深入论证,确保其科学有效、切实可行,合理估算环保投资,明确了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实施时间、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环评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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