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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2016-01-07 10: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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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农田退水污染治理。沿黄灌区要利用现有沟、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农牧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等参与。)

12.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调整种植结构,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建立节水型农业种植模式。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县、市(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质监局等参与。)

13.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等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乡村旅游等旅游景区周边水环境保护工作。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15年年底,实现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继续完善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的农村废弃物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将运行经费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第三方参与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旅游局等参与。)

14.划定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在沙湖、阅海、艾依河等重点河湖划定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积极推广绿色人工配合饲料,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自治区农牧厅、农垦集团公司负责。)

15.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等参与。)

(四)聚焦目标,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

16.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因地制宜整治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有计划地实施星海湖、沙湖、阅海、艾依河、鸣翠湖、清宁河、香山湖等湖泊生态补水,维持生态健康;对沙湖补水采用生态湿地等措施进行处理,改善水质。对星海湖、沙湖、阅海、艾依河、鸣翠湖、清宁河、香山湖、青铜峡水库、鸭子荡水库、沈家河水库、夏寨水库、三里店洼水库等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湖泊水库全面落实保护措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林业厅、农垦集团公司等参与。)

17.综合治理重点入黄排水沟。2017年年底前,结合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全面完成清理、关闭排污企业在排水沟设置的直排口工作;在排水沟流域适宜地段建设人工湿地。2018年年底,中卫市第四排水沟、中宁县北河子沟、吴忠市南干沟、清水沟、青铜峡市罗家河、永宁县中干沟、灵武市灵武东沟、永宁县永二干沟、银川市四二干沟、第二排水沟、银新干沟和石嘴山市第三(五)排水沟等全区重点入黄排水沟达到Ⅳ类水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参与。)

18.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排水沟城市段等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5个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年底前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水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银川市于2017年年底前消除城市段黑臭水体。(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19.强化南部山区跨界河流治理。对固原市泾河等河流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组织实施渝河、葫芦河、清水河、泾河、茹河等河段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到2020年,固原市葫芦河、渝河等跨省水体水质进一步改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五)以人为本,着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20.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5个地级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参与。)

21.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吴忠、中卫等地级市要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供水水质检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2.防治地下水污染。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及时实施封井回填。(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参与。)

(六)科学发展,优化空间布局。

23.合理确定发展布局。落实《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依法设立的工业集聚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黄河干流、支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安监局等参与。)

24.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25.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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