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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2016-01-07 10: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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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规范管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40.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贯彻落实《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按国家要求完成全区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区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四)因地制宜,完善水环境管理制度。

41.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完善自治区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制度。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研究制定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及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各地级市可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牵头,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安监局等参与。)

(十五)精准发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42.全面达标排污。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自治区每季度抽查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各地级市要每月抽查重点污染源、每季度抽查普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

43.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自治区级巡查、地市级检查。加强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及程序。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督查方案,加强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公安厅等参与。)

44.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的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必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六)严防严控,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45.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黄河干、支流流域上下游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46.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自治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考核等要求,统一规划设置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及黄河干、支流流域土壤监测点位。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的地下水监测设施,构建全区综合监测网络,共享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地下水污染状况,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47.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重点加强县级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政府法制办等参与。)

(十七)典型带动,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48.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建设一批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工程。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园区,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十八)开拓创新,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49.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促进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全区统一环保市场,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50.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示范项目,推进工业集聚区环境监测、污染防控、环保设施运营等第三方治理服务,实现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产业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九)深化改革,理顺价格税费。

51.加快水价改革。2015年年底前,设市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52.落实收费、税收政策。根据成本核算、资源保护的原则,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工业污水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其水处理价格、计量与付费方法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采用合同形式自行约定。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提供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服务,协助企业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银川海关、质监局、物价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二十)明确任务,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53.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按《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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