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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2016-01-07 10: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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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多方配合,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54.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建立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二十二)守法自律,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55.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积极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社会责任报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国资委、非公经济局参与。)

(二十三)绿色引领,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56.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激励政策。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1个—2个行业组织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57.推行绿色金融机制。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2017年年底前自治区及各地级市要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废物处置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等参与。)

(二十四)创新驱动,促进多元融资。

58.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环保产业相关基金。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工作局、财政厅牵头,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等参与。)

59.增加政府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加大对属于自治区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自治区和市县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二十五)奖优罚劣,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60.依据目标任务和“一岗双责”严格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区域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党委组织部参与。)

61.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62.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已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监察厅参与。)

(二十六)高效透明,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63.实行水环境质量“一票否决”。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年公布全区5个地级城市的水环境状况及其排名。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64.强化信息公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二十七)拓宽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5.积极营造社会监督良好氛围。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司法厅参与。)

(二十八)增强意识,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66.打牢环境保护思想基础。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区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民政厅等参与。)

我区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组织领导,拿出切实具体措施,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全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实现“四个宁夏”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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