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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6-01-15 08: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设施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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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九)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方要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将治污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达标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不达标水体名单,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十)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

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将乌江、清水江流域总磷污染物及氵舞阳河、松桃河等流域锰污染物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十一)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产业园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十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完成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三)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1.强化水源环境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设。根据《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3.监测公布饮用水水质。加强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9个市(州)中心城市和清镇市、仁怀市、赤水市、福泉市政府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县级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县城饮水安全状况。(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4.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逐步淘汰、限制、替代使用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延伸阅读: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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