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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6-01-15 08: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设施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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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建立激励机制。

1.制定完善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开展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遴选,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宣传、推广、适当政策激励和加强监管,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市场占有率高、减排潜力大、环境标准完善和技术成熟的产品,以水体污染源头削减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领跑者”示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推行环境信用评价和发展绿色金融。2017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发布重点排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信用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建立“惩戒环境失信企业、激励环境守信企业”机制,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大力推动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3.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争取将我省赤水河等流域纳入跨省水环境补偿试点范围。实施清水江、红枫湖、赤水河、乌江、草海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并在其余重点流域推广实施。落实《贵州省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加快推进贵阳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建设,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逐步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

起草、修订地方性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地下水管理、生态流量保障等法规规定。2020年底前,完成《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完善地方水质量相关标准体系,制定出台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七)加大执法巡查力度。

1.持续开展“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对各类排污企业总数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建立排污企业数据信息库。完善省级巡查和市(州)、县(市、区、特区)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80%的基层环保执法人员、80%的工作时间用于环境监督执法。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重点污染源提高抽查频次;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实施停业、关闭处理。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和排污企业达标情况。(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环保、公安等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八)提升水环境监管水平。

1.完善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统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现有监测断面,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点位。以县为单位设置出入境监测断面。2020年前,建成全省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探索在排污集中的重点园区、乡(镇)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自2016年起,对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实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编委办,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3.建立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赤水河流域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及万峰湖流域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联防联控机制,建立“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联防联治”的环境联合执法体系。省内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延伸阅读: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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