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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6-01-15 08: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设施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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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宣传引导公众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意识;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全省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

(三十)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2015年底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及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分别制定和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逐年制定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实施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十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本方案各牵头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逐年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送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十二)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和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十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和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对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该地区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干预或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严肃问责。(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延伸阅读: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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