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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6-01-19 08: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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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敏感区域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污染企业依法关闭。按照《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完成清水塘老工业区污染企业搬迁工作。(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全过程。(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编制县级以上城市水利规划。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三)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成2-3个海绵城市,总结工作成果,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在全省范围进行推广。2018年底前,试点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含中水利用和雨水利用);每千平方米硬化面积配建容积不小于30立方的雨水调蓄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全面完成长沙市、株洲市、郴州市、凤凰县、芷江县等5个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并在条件适宜的市州开展省级水生态文明示范县城或乡镇、村建设。(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

(一)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全省各市、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设并层层分解。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50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等参与)

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编制全省地下水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二)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4立方米以下。(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延伸阅读: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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