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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别念歪了“第三方治理”这本经

2016-01-20 09:12来源:电研人作者:高胜达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保工业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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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污染责任方不利于提高治污技术

污染排放治理存在边际成本递减效应,对于体量较小、利润较薄的工业企业,采用专业的第三方治理,避免因污染防治投入增大企业负担,可以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确实是合理之选。

但是对于一部分生产规模大、排污量大、效益好的工业企业,技术、人员、资金储备都不是问题,而且工业企业非常熟悉自己的生产工艺,在治污技术研发和设施建设方面比第三方治理企业有优势,加上这类企业排污量足够大,自己治污是划算的,甚至还可以藉此开拓新的业务板块。比如我国五大电厂在脱硫脱硝上的明显优势,以及中国中车在分散式污水处理方面的优势。

五大电力集团在脱硫脱硝上有明显优势,我国要充分发挥国内工矿企业解决污染问题的能力或潜力。

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环境治理技术很多是由污染责任方研发并实用化的,以土壤修复技术为例,土壤气抽提技术最早就是壳牌石油公司研究提出,生物通风技术则由美国空军研发而成。因此,我国要充分发挥国内工矿企业解决污染问题的能力或潜力。

反观我国环保企业普遍规模较小。骆建华向媒体透露的数据是我国有2.4万家环保企业,上市的70多家,但没有规模达到百亿的。企业规模太小就没精力专注于技术研发和升级。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市值最大的上市环保公司之一,最近就被爆出因研发投入不足而被取消高新企业的资格。

第三方治理的环保企业并不能代表整个环保产业,工矿企业自行开展的污染治理也是环保产业的一部分。纵观世界污染防治的发展历史,治理技术进步并不是依靠重复的低水平的第三方治理,而是依靠严厉的标准和严格的执法。至于治理企业体量增长,不过是产业发展顺其自然的结果而非促进产业发展的原动力。

过度推行“污染者付费”会导致排污企业缺乏清洁生产动力

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签订合同后,如果排污企业在合同期内通过改进工艺减少了污染排放量或降低了排放浓度,仍按合同需支付的治理费用不变,不仅造成原有治理设施浪费,污染责任方还不能从中获益。那么,排污企业改进生产工艺的动力和行动将受到合同周期的制约。

虽然《意见》明确,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但是,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在试点阶段。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指出,健全的法律法规、透明严格的监督执法体系、计量准确的排放数据以及严厉的惩罚是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关键。要做好这些显然还需假以时日并多加努力。排污权交易对工业企业的吸引力也因此有待进一步论证。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指出,健全的法律法规、透明严格的监督执法体系、计量准确的排放数据以及严厉的惩罚是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关键。

排污企业作为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理当有自主权决定是否交由第三方治理。《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十八大以来,党确定了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过去那种只注重效率的发展模式必须同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相结合,并在发展中解决污染问题。重视污染企业的作用不是搞环保主义,而是为了企业、产业乃至国家更好更绿色的发展,把扭转环境污染形势的宝押在第三方治理上无疑是舍本逐末、缘木求鱼。

本文刊发于2016年1月12日《中国环境报》,有改动。

高胜达 中国环境修复研究院院长

延伸阅读:

【重磅】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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