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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别念歪了“第三方治理”这本经

2016-01-20 09:12来源:电研人作者:高胜达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保工业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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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业内人士表示,有关部门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望给相关环保企业带来利好。环保企业与第三方治理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第三方治理背后又暗含着怎样的深意?

延伸阅读:

【重磅】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全文)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除一例外,在其他案子公开的第一时间内,不是被起诉的污染企业,而是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找到基金会沟通。这看似奇怪的现象却合乎逻辑,因为上述地方政府在履行《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的其法定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这也正可以解释,为什么环境保护部近年来就地区环境污染约谈的大都是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

2015年12月4日,中国绿发会因提起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荣获CCTV2015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面对严峻的污染形势,201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下称《意见》),使得全国推行第三方治理的热情空前高涨,个别地方甚至有了凡污染治理皆须第三方的意味。

第二方即政府方很负责,第三方即环保企业更是非常积极,第一方即污染责任方却常隐身不见。比如,在上述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没有或极少有被诉企业主动找基金会联系。而《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六条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其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也就是通常说的,“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污染、谁出钱”。

“谁污染,谁治理”是一个什么原则?

2015年1月,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表示,工业污染成为我国环境污染主要根源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工业污染治理依然沿用“谁污染、谁治理”的思路,由排污企业自行解决治理问题,难以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自我约束机制。同时,受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因素制约,难以做到每个企业都能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即使建成了往往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严重影响污染治理效果。桑德集团董事长文一波在2014年接受《中国环境报》采访时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谁污染、谁治理”本是明确污染责任的原则。而一部分力推第三方治理的人士把“谁污染、谁治理”解读为字面上的污染者“亲自”治理。污染责任方需要治理不达标的排污或造成的污染,通常有两种情形:(1)认为自身有技术能力,花钱依靠本单位技术力量;(2)认为自己没有技术能力,花钱雇用专业治理单位。不论“亲自”还是第三方,治理是要花钱的,这就引申出了“谁污染、谁出钱”或“污染者付费”。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曾指出,“污染者付费”的目的就是污染者治理。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曾指出,“污染者付费”的目的就是污染者治理。

“谁污染、谁治理”比“污染者付费”更为基本和深刻,因为,污染责任并不仅是付费解决那么简单。

制度机制创新、创造性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本是好事,但是歪曲理解相关概念往往会南辕北辙。类似错误理解还包括“谁受益、谁出资”,其本意是谁从使用了或污染了环境中受益,谁负责出钱治理。现在,却把“受益”理解为治理的受益,具体在土壤修复上就是治理后土地开发的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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