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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六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针对当地其 他污染企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否会 减轻锦汇公司的责任?
再审申请人:
1.自然之友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客观上会影响申请人修复费用的具体数额。按照二审,1.6亿余万赔偿是此次污染的全部数额,如果判决其他被起诉的3家承担费用,那申请人赔偿的数额势必要减少;2.如果没有包含,作为本案对当地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修复客观上来说是不全面的。自然之友时隔这么久进行起诉,有无事实依据。我们不清楚为什么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对另外 几家涉嫌污染侵权的企业不进行起诉,这是否存在选择性起诉之嫌,这客观上也是对本案的一个不公正。
被申请人:
第一,我们认为,人民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到和本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并且充分考虑本案认定的事实及最后的结果,不会作出与本案相违背的判决;第二,申请人出具的两份裁定书与本案没有关联,仅仅是案件审理程序的裁定,不是实体内容的裁定。况且也无法确认涉案水体在同一时期还存在其他污染主体;第三,1.6亿元修复费用不能理解为整个污染水体的修复费用,申请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了一审二审,应当对判决额度计算依据有了解。1.6亿元的数额是依据涉案6家企业各自倾倒的盐酸种类和数量计算得出,不是整个流域修复水体所需的治理费用。如果说本案还存在其他侵权责任主体,其他主体同样应当按照其倾倒的种类和数量计算。因此,不会因漏列其他责任主体,而片面加重6家企业承担的责任,也不会免除或减少其他可能存在侵权主体的赔偿责任。
宣判记录: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作为原告,针对古马干河、如泰运河水污染问题,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本案二审判决根据锦汇公司被倾倒副产酸的数量计算出锦汇公司应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与其他污染企业的责任不存在交叉或者重叠。锦汇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两份另案民事裁定书,不影响本案二审判决对锦汇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
争议焦点七 二审判决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再审申请人:
1.二审已对一审部分内容改判,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法院判决已超出诉讼人请求范围,作出了扩大性判决,这一点从被申请人起诉书和二审判决中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追究赔偿水环境污染损失,而二审判决的是赔偿环境修复费用。
被申请人:
第一,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原有判决作出调整是有司法实践的,对不严谨的文字进行纠正,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也是有规定的;第二,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条例使用的规定,环境修复费用用于环境修复、污染防治符合规定。在此情况下,40%的抵扣是实现企业从源头上减少污染而对履行条件、方式进行的适当变更,重在引导企业注重技改,变废为宝,减少副产酸对环境的危害,体现了惩治和预防兼顾的原则;第三,二审判决并未超出被申请人诉讼范围,我们认为这只是一个文字表述问题。因为我们是根据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的规定,用了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污染修复费用名称在判决时予以规范。
宣判记录:
二审判决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对于锦汇公司支付环境修复费用的期限和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并非基于一审判决存在错误而改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审判决的裁 判方法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改 进生产技术,降低环境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是值得肯定的司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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