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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十年的艰难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伴随着新环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诉讼主体资格在立法层面得到确认,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铺平了道路。社会环保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以往出现的因原告主体不适格导致的不予回应、不予受理以及驳回起诉等情况大大减少。检察机关也开始在试点地区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
这意味着,无论是企业、个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还是各级环保部门的不作为,都要小心了,因为总会有人去“管”。
环境公益诉讼大门已经打开,几年间,典型案例不断涌现。其中包括由社会环保组织、检察机关或个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不同类型,而这些案件也被贴上了“首例”、“第一”、“里程碑”等标签。
在此,我们对其进行提炼总结,分析其典型意义,以期为未来实践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新环保法实施第一天,就有环保组织对破坏生态行为提起诉讼。案件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等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功能,在该林地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需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判决依照新环保法等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进行判令,实现了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
天价环境公益诉讼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农化等6家企业违法处置废酸污染水体环境公益诉讼案
泰州天价公益诉讼案由环保组织作原告、检察院支持起诉,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不仅参与主体最特殊、诉讼程序最完整,而且涉案被告最多、判赔金额最大,同时探索创新最多、借鉴价值最高,展示出人民法院鲜明的环境司法政策,堪称示范性案例。
2014年,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将废盐酸、废硫酸等危险废物总计2.5万余吨,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常隆农化等6家企业因违法处置废酸污染水体,应当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锦汇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于2015年5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众多媒体和专家给该案贴上了“史无前例”、“里程碑”、“标本案件”及许多诸如“首创”、“第一”和“之最”的标签。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指出,该案值得借鉴之处有很多: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态度开放,人民检察院支持诉讼,环保行政部门积极配合,专业机构有效参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规范化,环境违法代价具有威慑性,赔付金额履行方式富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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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生态环保标准化管理要求,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6月16日,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举办了新《环境保护法》下企业环境管理等专题培训。此次培训邀请福建省环境管理专家进行授课,专家以新《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计划》《固废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作为背景,通过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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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和8项国家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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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8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市部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42件,赔偿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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