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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6-02-03 08: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重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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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检查

(一)应急监督检查。在应急响应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大气重污染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槟榔熏烤和露天焚烧废弃物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众监督。全省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

七、总结评估红色(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省大气应急办提交应急总结报告。省大气应急办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省大气应急办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

全省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资金投入力度,为大气重污染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三)物资保障。 全省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全省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测预警能力保障。全省各级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海南省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县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省各级政府应建设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大气重污染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六)医疗卫生保障。 全省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组,并按照《海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诊疗方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医务人员及时到位。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大气重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大气重污染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全省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大气重污染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大气重污染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全省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全省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四)预案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海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1.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

3.省大气应急办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附则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市县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报省大气应急办。企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保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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