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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修复方案孰优孰劣?

2016-02-03 08:5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闫艳 刘晓星关键词:场地修复场地污染修复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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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正式宣判,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支付场地污染修复费、调查费等合计156291.1元。

此案既是昆山市检察院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首度合作,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苏州市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以判决方式确认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 原、被告双方针对场地修复费用是否过高,场地调查费用、律师费用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昆山市检察院派员出庭发表意见,而法院又给出了怎样的解释?

案由

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否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或治理等民事责任?

2014年2月7日~3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成明路一厂房内从事非法电镀加工,不仅未获得环保审批且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生活污水管道,造成严重污染。

昆山市环境监测站2014年3月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总铬和铅的含量分别为396 mg/L、421mg/L、0.54 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3000余倍、800余倍和5.4倍。

2014年8月13日,昆山市检察院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

2014年11月28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2014〕昆环刑初字第0003号),认定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污染者应当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及时予以修复,防止生态破坏的继续或扩大。”中华环保联合会表示,环境污染行为损害公共利益,除了对污染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也应进行追责。

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对昆山市玉山镇成明路68-2厂房东北角电镀车间场地进行调查认定,张某某非法从事电镀作业,造成电镀车间外空地上的排水沟及排水沟附近的表层土壤存在铅、铬和六价铬污染,需要对约40立方米受污染土壤及约1立方米地表污染积水进行修复或处理。

作为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赔偿场地污染修复费用106662.5元;支付场地调查费用(含检测费) 39628.6元;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张某某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庭审

围绕两大焦点问题展开激辩,对修复费用存何异议?

庭审现场,围绕修复费用的认定方法及修复数额的计算方法,原告、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场地修复费用是否过高。

原告认为,本案中受污染的土壤及地表污染积水应当分别采用化学固化/稳定化+物理隔离法、氧化还原沉淀法予以修复或治理,具体的修复费用包括药剂费用、工具及材料费、机械费用、效果检测、人工费用、管理费用、技术费用及税费,合计106662.5元。

而被告认为,按照其聘请的修复公司提供的修复方案,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修复受污染土壤,具体费用包括挖掘装车费用、包装费用、运输费用、土壤预处理费用、水泥窑处置费用、方案编制费用及税金,合计7.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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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苏州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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