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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修复方案孰优孰劣?

2016-02-03 08:5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闫艳 刘晓星关键词:场地修复场地污染修复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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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场地调查费用(含检测费)、律师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涉案场地调查费用(含检测费)39628.6元系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确定被告污染行为导致环境污染范围和修复费用而产生的费用,有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查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系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处于合理范围,且有中华环保联合会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予以证实。而被告辩称场地调查费用(含检测费)、律师费不应当由其承担的观点,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诉请的场地调查费用(含检测费)39628.6元、律师费1万元予以支持。

截至发稿,被告张某某尚未提起上诉。

修复方案孰优孰劣?

围绕本案的难点和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代理律师,上海律师协会能源资源与环境业务委员会主任、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荣良。

修复方案差异在哪儿?

环境修复所需要的费用与修复方法直接相关。修复方法有原位修复和异位修复。其中原位修复方案是对受污染的土壤及地表污染积水分别采用化学固化/稳定化+物理隔离法、氧化还原沉淀法予以修复或治理,具体的修复费用包括药剂费用、工具及材料费、机械费用、监测费用、人工费用、管理费用、技术费用及税费等。而异位修复方案是将受污染的土壤挖出,外运其他地方进行处理。在吴荣良看来,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污染场地修复费用的多少。

“本案中被告提出的方案是到其他市的一家水泥公司,采用水泥窑焚烧的方法进行处理,包括人工费、运输费等,这种方法所需费用比原位修复方案金额低30%左右。”吴荣良说。

而对于异位修复,吴荣良认为,本案仍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而处理危险废物需要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被告修复方案中涉及的这家水泥厂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被告没有提供任何信息。

二是异位修复需将危险废物从苏州转移到无锡。根据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的跨市转移,需要事先取得输出方和接收方环保部门的同意,本案中被告方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信息。

三是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问题,特别是受污染场地没有合适道路,大型车辆无法进出,如果需要外运,必须通过小车转运,存在污染扩散的风险。

四是被告方案中只是提出将受污染的土壤挖出处理,但没有涉及修复后土壤的再次监测,以验证其修复治理效果,因此其费用是不完整的。

“先刑后民”如何突破?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成本比较高,而且前期都需要环境公益组织垫付,特别是取证难度大、周期长。而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因此,已经进行了环境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件,其污染行为的事实清楚,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节约诉讼成本,也可降低诉讼难度。

在后期民事诉讼阶段,法院一般不会考虑被告人已经接受刑罚的问题,而是根据污染损害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判决。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有先刑事、后民事的操作习惯,能否在机制上有所突破?对此,吴荣良表示,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先刑后民”的情况,实际上是一种诉讼策略上的技术性处理。但就环境公益诉讼而言,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提和条件。在未来,作为一种探索,可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尝试环境刑事、民事甚至行政的三审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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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苏州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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