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场地修复评论正文

苏州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修复方案孰优孰劣?

2016-02-03 08:5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闫艳 刘晓星关键词:场地修复场地污染修复江苏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由于两种修复方案及相应修复费用的差异较大,双方展开激辩。

对于被告提供的修复方案,原告当庭指出了其本身存在的多个缺陷。比如对污染状况只提到了镍、镉、铬等污染物名称,没有具体浓度数值;修复公司需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被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被告的修复方案缺少治理结束后的检测环节以及相应的费用。

被告辩称,对于镍、镉、铬没有具体浓度一事,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调查报告中鉴定出的相关浓度值。而对于原告就修复方案提出的其他异议,被告回应称,修复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有能力解决原告提出的问题。

原告则进一步指出,本案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所涉及环境修复工程需要进行招投标,招投标过程本身需要费用,被告的修复方案没有涵盖。而原告方主张的场地修复费用涵盖了招标过程费用、施工环境监理费用以及验收费用。

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场地调查费用(含检测费)、律师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

据了解,为保护环境、维护公益,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与昆山市环保局、昆山市环境保护公益联合会协商,以昆山市环境保护公益联合会的名义,委托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场地调查。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赊欠费用的情况下,先行调查取证,确定了张某某污染行为导致的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等判决执行后再收取费用。

在此期间,由于新环保法生效后,昆山市环境保护公益联合会不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

庭审期间,被告辩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支出予以支持,这一规定本身很有弹性。

原告提到的场地调查费,系公诉机关为提起刑事诉讼而收集证据的费用,这笔费用虽然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无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参照第七十三条关于证人作证补助的规定,列入公安机关业务经费,被告不应予以支付。

原告作为公益组织,律师辩护行为也应当是公益性的,与环境修复无关的费用都不应存在,律师费应由原告承担。

原告回应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律师费可以向被告主张,且就本案而言,律师费远远低于市场价。

判决

肯定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的依据是什么?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判断。

苏州中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环境修复方案及费用必须保证能够修复受到污染的土壤,并在此前提下兼顾经济成本,寻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

为保证受到污染的场地能够彻底、完整修复,法院对原、被告提供的环境修复方法及费用予以严格审查。由于环境修复涉及诸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修复方案存在缺陷及风险,被告仅以有专业能力解决予以回复,难以令人信服。

法院曾书面传唤原、被告就污染场地修复费用进行竞价,被告方聘请的修复机构未到庭参与竞价,被告对此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提供的修复方案所采用的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仅能就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未涉及地表污染积水的处置问题,可以说,被告的修复方案不能达到彻底、完整修复被污染环境的目标。同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调查报告并未有异议,仅认为修复费用过高。

因此,法院认可原告提供的调查报告中所采用的环境修复方法,认定污染场地修复费用为106662.5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延伸阅读:

【快评】环境污染首例开庭公益诉讼案具有标杆意义

原标题:苏州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场地修复查看更多>场地污染修复查看更多>江苏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