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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万元的污染场地修复费用是怎么判定的?

2016-02-04 10:22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闫艳 周游关键词:场地修复场地污染修复土壤预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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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的场地调查费用(含检测费)、律师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

据了解,为保护环境、维护公益,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与昆山市环保局、昆山市环境保护公益联合会协商,以昆山市环境保护公益联合会的名义,委托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场地调查。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赊欠费用的情况下,先行调查取证,确定了张某某污染行为导致的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等判决执行后再收取费用。

在此期间,由于新环保法生效后,昆山市环境保护公益联合会不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

被告辩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支出予以支持,这一规定本身很有弹性。

原告提到的场地调查费,系公诉机关为提起刑事诉讼而收集证据的费用,这笔费用虽然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无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参照第七十三条关于证人作证补助的规定,列入公安机关业务经费,被告不应予以支付。

原告作为公益组织,律师辩护行为也应当是公益性的,与环境修复无关的费用都不应存在,律师费应由原告承担。

原告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律师费可以向被告主张,且就本案而言,律师费远远低于市场价。

判决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判断

苏州中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环境修复方案及费用必须保证能够修复受到污染的土壤,并在此前提下兼顾经济成本,寻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

“肯定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认可原告提供的调查报告中所采用的环境修复方法,认定污染场地修复费用为106662.5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为保证受到污染的场地能够彻底、完整修复,法院对原、被告提供的环境修复方法及费用予以严格审查。由于环境修复涉及诸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修复方案存在缺陷及风险,被告仅以有专业能力解决予以回复,难以令人信服。

法院曾书面传唤原、被告就污染场地修复费用进行竞价,被告方聘请的修复机构未到庭参与竞价,被告对此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提供的修复方案所采用的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仅能就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未涉及地表污染积水的处置问题,可以说,被告的修复方案不能达到彻底、完整修复被污染环境的目标。同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调查报告并未有异议,仅认为修复费用过高。

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提供的修复方案所采用的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仅能就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未涉及地表污染积水的处置问题,可以说,被告的修复方案不能达到彻底、完整修复被污染环境的目标。同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调查报告并未有异议,仅认为修复费用过高。

法院依法对原告诉请的场地调查费用(含检测费)39628.6元、律师费1万元予以支持。

对于场地调查费用(含检测费)、律师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涉案场地调查费用(含检测费)39628.6元系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确定被告污染行为导致环境污染范围和修复费用而产生的费用,有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查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系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处于合理范围,且有中华环保联合会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予以证实。而被告辩称场地调查费用(含检测费)、律师费不应当由其承担的观点,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截至发稿,被告张某某尚未提起上诉。

原标题:举案说法丨15.6万元的污染场地修复费用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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