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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2-16 15: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物质发电农作物秸秆秸秆综合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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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农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畜牧局、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推动、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省农委牵头,秸秆禁烧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围绕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要认真落实生物质发电标杆电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秸秆初加工企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对企业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信贷支持,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优先给予支持。秸秆收储临时堆放场地,应尽量利用农村空闲土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不得破坏地表状况,不得影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投入,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度。(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

(三)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禁用结合、以禁促用的要求,加强防控监管,落实秸秆禁烧责任。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责任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各级政府要建立干部包村联户、包干巡查制度,创建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通过与种植大户、合作社签订协议等方式,将露天禁烧责任落实到村组、到田头地块、到生产主体。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环保部门要强化基层禁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开发建设基于卫星应用平台的禁烧监管信息系统,及时通报秸秆露天焚烧事件,加大秸秆禁烧监管力度。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好的市、县(市、区),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对开展工作不力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特大事件或恶劣影响的追究责任。各级政府要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认真制定考核办法,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取得实效。(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农委)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及秸秆露天焚烧和随意抛弃对大气环境、交通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焚烧秸秆害人害已,综合利用利国利民”的舆论氛围。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科普知识教育,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会、组织技术讲座、典型示范带动等多种形式,推广成熟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动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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