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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2016-02-17 08: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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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

57.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完成《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及《四川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并开展《四川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研究工作。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

58.完善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2017年底前完成《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针对重点行业、流域和区域,制定、执行总磷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和完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流量保障、环境监测等技术和管理规范。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省质监局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

59.实行“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2016年起,按季度在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60.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积极落实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各级环境保护、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在公安、检察部门明确办理环境案件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配合国家开展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的研究。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检察院、省委编办、公安厅、监察厅

6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延伸阅读: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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