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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核心事实:废液是不是危险废物?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染环境”。因此,本案最核心的事实是黄某池子里的废液是不是危险废物。
本案中,当地法院和检察院不认可黄某池子里的40余吨废酸是危废的主要理由是,由于办理的是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不能依照南通市公安局理化实验室的鉴定数据,必须按照江苏省环保厅出具的行政鉴定意见,而江苏省环保厅并未认可南通市环保局上报的检测报告。
对此,讨论会上,南通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刘华军回应称,省环保厅未予认可的原因是案发当日前去采样的监测人员没有相关资质。
为什么不能依照公安机关的鉴定数据?与会专家纷纷对这一问题表示了极大的不解。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山河说,“两高”司法解释从未规定公安机关的鉴定数据要经过省级环保厅的认可。再有,公安机关的实验室一定是通过相关资质认证的。特别是一旦入了刑的指标,更不是一般的实验室可以做的。
“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值得商榷。”王霁虹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提供服务的义务,对于司法机关的办案机关来说,更没有义务征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于证据的收集,办案机关有权利采集,也有权利采纳或者不采纳行政机关的数据。
赵秉志强调,刑事司法认定有它的独立性,本案中南通公安局鉴定数据的法律效力应该得到法院的重视。对于污染环境案,司法机关应当把握从严惩处,科学办案。这起案件提醒大家,环境犯罪与其他犯罪认定思路不一样,环境司法适用学理的运用,两法衔接机制的畅通,还有执法内部的有机统一都是今后需要改进的。
再退一步说,即便是没有环保和公安的检测数据,污染物构成危废也是成立的。有专家提出,即使黄某从5家企业进购的600余吨废酸不能全部认定为危废,至少有一家企业的160多吨危废是有证据的。因为这家企业的环评报告显示,其废酸环境评估是危险废物,属性为苯酐、顺酐组成的二元酸。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曾经侦办过多起污染环境案件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官、检察官的认可。他们认为,一个产生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如果是经过了正规的环评,那么其原料、生产工艺产生的危废,最后应该是有去路的。如果企业对自己产生的危废不能合理说明去向,就可以推定为非法处置。
此外,固废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相关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最重要问题:到底污染环境了吗?
无论是收集、储存、利用都有可能是处置,一位参加过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研究起草工作的最高检人士说,最高检最近一直在关注这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既然本案是以污染环境罪论处,那么最重要的是看黄某的行为到底有没有污染环境。
之前一直讨论的是“两高”司法解释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入刑,还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黄某的行为确实污染了环境本身,例如排放气体的浓度,周边居民的证人证言。最高法一位人士补充说。
“这也是这起案件有遗憾的地方。”刘华军感慨到,黄某池子里的废液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侦察部门当时没有条件去做,等后期知道有机构可以做的时候已经错过了取样最佳时机。此外,公安机关也试图找证人证言证明黄某污染环境的事实,但是,因为这些受到污染的居民将黄某的车子砸了,他们既怕需要赔偿黄某的损失,更担心被公安机关处理,因此都不愿意作证。
“这起案件司法从严掌握了,却没考虑社会效果。”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平说,周边居民已经用“砸车”这种极端方式表达了不满,可见污染对他们影响之深。建议法院今后考虑对恶臭的污染取证不要过于严苛,因为这一问题对公众的损害影响很大。
这起案件也充分印证了污染环境的证据收集有一个时效性的问题。不过,有专家质疑,既然非法处置危废三吨即可入刑,为什么还要收集污染大气的证据?
还有专家提醒,这起案件还有一个证据值得深挖,黄某的供述与下游企业提供的废酸数量相差200来吨,这200吨究竟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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