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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征求《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6-02-23 14: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废电池废电池回收环境保护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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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

4.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四)废电池污染防治应遵循污染物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体现生态设计、绿色回收与资源循环利用的理念。

1.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针对不同类型电池利用相关的财政税收制度激励和约束废电池回收参与方,促进资源循环体系建设。

2.鼓励建立“物联网”型环保宣传和社会监督体系。引导公众参与废电池的回收,提高废电池回收率,建立废电池污染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

3.废电池再生应兼顾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原则,再生过程遵循减少污染物产生与控制污染物排放相结合、废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4.鼓励废铅蓄电池回收过程的环境监管,利用“物联网”逐步建立废电池回收信息数据平台,建立回收过程的污染防控体系。

(五)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行业规范条件审核,鼓励铅蓄电池再生企业达到一级清洁生产水平。到2017年,废铅蓄电池再生过程的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铅的总回收率达到98%以上,重点区域铅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20%;到2020年,推动形成全国铅资源循环利用体系,进一步减少铅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电池的生产与使用

(一)电池的生产过程应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添加与使用,鼓励研发和生产高效节能、绿色环保的新型电池或替代产品;电池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应确保其进口的电池符合国家标准标注的标识,明确标注电池回收标识、种类标识、有毒有害成分的含量等信息;鼓励动力电池生产商设计时考虑电池的便捷性与拆卸性,便于安全拆卸电池组(包)、模块和单体。

(二)鼓励开展电池的环保宣传,以提高消费者环保意识;鼓励消费者参与回收。经销商、零售商及其他销售渠道在销售电池的过程中应设立明确标识,提醒顾客对废电池的回收。

(三)电池使用过程鼓励消费者使用环境友好型电池。

1.加强宣传和教育,鼓励消费者使用环境友好型电池,逐步替代镉镍电池和含汞电池的使用。

2.鼓励废电池的分类存放,避免和生活垃圾混合。禁止消费者私自破损废铅蓄电池、废镉镍电池和废锂离子电池。

3.消费者应向回收商、经销商、生产商的回收网点交付废电池,经销商应将回收的废电池移交给正规的回收网点及电池处理企业。

4.鼓励生产商研发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环保宣传与回收信息化技术。

三、收集

(一)废电池应分类收集。废电池收集箱应具有明显标识、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

(二)收集过程中禁止将废镉镍、氢镍、铅蓄、锂离子和含汞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中。禁止私自打孔或破损铅蓄电池、倾倒酸液。破损的镉镍电池和破损(或打孔)的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进行收集。收集后的废铅蓄电池应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鼓励研发人口密集区的废电池回收体系与信息化回收平台;鼓励电池生产商、经销商和再生企业共同建立和完善差别化、闭环逆向回收模式。

四、运输

(一)装运废电池的容器应使用不易破损、不易变形、耐腐蚀的材料,以便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

(二)在废电池包装运输前应检查其完整性,废铅蓄电池运输车上必须有废电池运输标识;对于已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和镉镍电池,需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原标题:关于征求《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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