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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全文)

2016-03-06 09: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赤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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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5.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认真落实自治区制定的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相关收费政策和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等参与)

依法执行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满洲里海关住赤峰办事处、市场监管委员会等参与)

6.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遴选一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污染场地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项目实施PPP模式,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赤峰中心支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赤峰市银监分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7.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人民银行可对现有的评估、考核进行改进,提高对金融支持水环境保护项目的评分占比,并适当对大力支持水环境保护项目的金融机构放宽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的使用条件。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对其提供融资服务。对于为环境违法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进行通报。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赤峰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赤峰市银监分局等参与)

(三)强化科技支撑

8.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产学研合作,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9.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维护和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保市场。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参与)

(四)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0.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安排,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11.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12.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开展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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