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土壤修复评论正文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重金属影响研究中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2016-03-23 09:26来源:《农业环境科学学报》作者:王玉军 陈怀满关键词:重金属污染土壤污染土壤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1)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最重要依据是其质量标准,因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一直是各方面关注的热点。

由于我国土壤的类型十分复杂,各种土壤类型之间在性质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现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仅8 种重金属和两种有机氯(HCH 和DDT),一些重金属标准的定值可能存在过保护或保护不足的问题,缺乏普遍适用性。

因而制定合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系列或系列标准,应是科学家将其自身研究成果向政府决策和公众政策转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土壤质量与环境质量紧密联系的重要环节。

(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应如何定位?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应该定位为系列标准或标准系列。由于土壤的复杂性,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订中应该考虑:

①从土壤质量的本质出发,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中应该考虑其性质的“固有”状态和“动态”变化,必须与土壤类型和利用与管理方式紧密相连。

②从“固有”状态考虑,应该制订以保护土壤资源自身为目的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限量标准”,是以背景值为依据(地球化学法),其可与土壤类型相联系,可藉以中国土壤系统分类或分类系统中的土类为基本单元。

这一标准应该有严格的要求,且具有惟一性,是保护土壤自身资源的目标值,使其可持续利用。

从“动态”角度考虑,应该制订以土壤资源利用为目的的“土壤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土壤负载容量法),这一标准具有多重性,可依据不同的应用目的制订不同标准。

该标准系列可以清楚地判明特定土壤的环境质量现状,即为“背景状态”、“沾污(外源物质侵袭和累积)状态”或“污染状态与污染程度”,亦可明确地回答是否需要修复的问题。

③由于土壤元素“可提取态”的复杂性和局限性,在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价中目前仍旧以“总量”为主,它是一个“容量”因素;必要时,可将“总量”和“可提取态”一并考虑;将“可提取态”(强度因素)一并纳入评价参数。

(3)能否将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含量值作为判断土壤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程度的依据?

由土壤负载容量法来制订的“土壤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订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污染的危害后果。由于其限量标准与土壤利用目的紧密相连,故在特定土壤类型、相同和相似条件下所获得的有害物质的基准、并据此制订的限量标准,应该可以作为土壤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程度的依据。超过其含量即构成污染,而根据其偏离标准的程度可区别轻、中、重污染的情况。

另一方面,以保护土壤资源自身为目的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限量标准”,是以背景值为依据的(地球化学法),则不能用来判断土壤是否污染以及污染的程度,仅仅能够表明有外源物质的侵袭、累积以及累积程度(沾污程度)。而目前这方面往往混淆不清,故常有夸大土壤污染的情况。

(4)如何根据我国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国内外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进展情况修订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于基本概念的科学表述和确切理解,有助于对事物本质的把握,有助于强化与明晰研究目标和结果。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是简单的单一标准,而是标准系列或系列标准,在清楚地理解土壤环境质量、土壤污染等概念的基础上,可根据我国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国内外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进展情况来制订“土壤环境质量保护限量标准”,具有惟一性(目标值);“土壤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系列),具有多重性。

原标题:我国土壤环境质量重金属影响研究中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重金属污染查看更多>土壤污染查看更多>土壤环境质量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