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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矿山复绿工程需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2016-03-28 15:01来源:文汇报关键词:矿山修复矿山复绿环境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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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矿山复绿如何定义?它对保护生态有什么意义?

胡振琪:矿山复绿中的复绿,和复垦、修复、地质环境治理的内涵是一样的,是指矿山由于开采导致土地的损毁后,对它进行修复治理,让其恢复到一个好的状态,比如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复绿对恢复矿山的土地资源、周边植被、地表水及地下水质量、人居环境而言,意义巨大。

记者:目前我国的复绿工程还可以在哪些方面继续改进?国外有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胡振琪:从国务院到国土部,我国对于复绿过程中如何选土、如何选植物等都出台过相关的规定。但标准有,执行力度不够,缺乏监管,这和我们经常面临的尴尬一样———“最严格的制度,最宽松的监管”。由于植被恢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不可能判断效果,所以政府监管必须是长期的。工程结束并不是复绿工作的终点,验收工作绝不能一蹴而就。这可以通过矿山治理备用金的分步退还来实现,我认为不应该一次性退还,可以尝试按50%、25%、25%的比例,竣工之后退还一部分,5年后退还一部分,剩下的等生态系统恢复稳定后再退还。

除此之外,我们在矿山治理备用金这一环境修复重要手段的使用上,还存在不少问题,收得不规范,或是退得不规范,甚至一些企业在缴纳备用金时就从来没想过把它要回来,索性也不去修复,导致该手段的效果大打折扣。我认为,备用金交了就要修复,修复好就应退回。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上个世纪有多个州出台了《复垦法》,1977年更是出台了联邦法律《露天开采治理与复垦法案》,被称为采矿领域的“环保法”。目前,我国的矿山复绿还停留在从《条例》到《规定》的阶段,希望能更进一步,如果成为法律,监管可能会更加严格。

记者:矿山复绿之后,谁来保护复绿成果?

秦尊文:矿山修复不仅仅是植被或者生物多样性修复,而应从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角度综合出发,考虑到它能为百姓提供什么服务。对已复绿的矿山而言,它可以为附近百姓提供“生态产品”。生态产品是指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协调功能、提供宜人的居住环境这些自然要素。简言之就是“三清”———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清爽宜人的气候。

此时,问题来了,谁来保护生态产品?当然是矿山周围生活的居民。根据“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明确生态补偿的受益主体,让他们切实地享受到保护环境带来的好处,提升保护的积极性。不仅仅让他们吃饭无忧,更主要的是提升当地的公共服务水平,让他们安心留在当地保护环境。但值得注意的是,长江上中游和下游东部地区不同,生态产品富集的地区一般发展受限,当地的市级、县级等基层财政基本上都属于“吃饭财政”,满足温饱尚可,并没有额外的能力进行补偿,为避免“越保护越贫穷”的不利局面出现,需要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记者:您刚才说到,山区的环境应该由“山民”保护,那您还支持在长江生态功能区域实行“绿进人退”吗?

秦尊文:中央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后,长江保护与发展在经历由开发优先转向开发与保护并重之后,又进入保护优先的阶段。长江生态功能区要尽可能减少人类活动的干预,“绿进人退”是一定要坚持的,关键在于怎么退。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按开发方式,国土空间被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属于限制和禁止开发地区的过载人口,一定要向重点开发区域转移。同时,既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生态补偿制度,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加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那就应该推进流域内跨地区横向转移支付。这样一来,更少的当地百姓开发“不可替代”的生态产品,为全流域乃至全国做出贡献;原先的过载人口为重点开发地区创造了更多的经济成果,重点开发地区向生态屏障区转移支付进行补偿。

原标题:复绿工程需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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