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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6-04-05 12: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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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排污权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富余排污权核定,并将认定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及基本信息;

(二)富余排污权名称、数量等信息;

(三)意见受理方式。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自治区排污权中心为其开具富余排污权核定凭证。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仍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排污权交易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排污权出让方为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或地州市县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二级市场的排污权出让方为排污单位。

第五章 排污权交易原则

第二十二条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重点行业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均需通过交易方式有偿取得排污权。非试点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在当地没有足够的排污权储备指标可供分配时,可参加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申购排污权。

第二十三条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同一地州市内进行,排污单位可申购自治区或当地的排污权储备指标,以及当地其它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仅在当地排污权储备指标不足时,经所在地州市和自治区审查同意,才能跨地州市申购。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环境质量未达到环保管理要求的区域,不得开展增加该区域内相应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申请作为排污权出让方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应按规定标准足额补缴排污权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排污权的单位,经营资产通过股权转让、重组等方式发生改变时,对应的排污权无需交易自动随经营资产转移,如造成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变化,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地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就当地排污权市场提出针对性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 交易申请与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和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分级受理排污权交易申请,并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申请交易排污权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负责将通过审查的交易申请信息登记汇总,移交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

(一)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审查以下情况的排污权交易申请:

1.由环境保护部或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购排污权申请;

2.自治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无新(改、扩)建项目情况下需新增排污权的申购排污权申请;

3.自治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申请;

4.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参加排污权交易的申请。

(二)排污单位或县(市、区)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申请作为受让方跨地州市参加一级市场排污权交易,应由其所在的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出具意见,并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审查。

(三)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负责审查其他排污权交易申请,并将审查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登记。对于明显违背交易原则的申请,不予登记并反馈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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