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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6-04-05 12: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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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新疆产权交易所每年1月底前,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每年1月10日前,应将上年度本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排污权储备交易情况,受让排污权的建设项目建设、投运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五年规划期内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明细,排污权受让方上年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新疆产权交易所要依法依规地开展排污权管理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确保公平公正,主动公开重要事项,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新疆产权交易所如虚报成交价格,严重扰乱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不到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依法终止委托,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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