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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6-04-05 12: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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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申请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一)排污单位申请出售排污权,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申请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3.排污许可证正本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副本许可排放量、排污权交易登记页原件;

4.富余排污权核定凭证原件;

5.现有排污单位需提交排污权使用费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二)排污单位申请购买排污权,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申请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评估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如特殊情况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排污单位可暂不提交材料1,仅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现有排污单位因新(改、扩)建项目申购排污权,还需提供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副本许可排放量、排污权交易登记页原件,排污权使用费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三)地州市和县(市、区)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申请参加排污权交易,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拟进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中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 负责审查交易资格的机构,应自收到交易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审查未通过的原因。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收到经地州市审查通过的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登记交易信息。

新疆产权交易所根据自治区排污权中心移交的交易信息登记,发布排污权出让或申购信息,指导、协助申请单位开展排污权交易。

第三十一条 参加一级市场交易的单位,每次交易的交易资格需重新审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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