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6-04-05 12: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新疆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七章排污权交易方式

第三十二条 一级市场排污权交易采取电子竞价、协议转让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电子竞价。是指转让排污权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通过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根据交易规则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二)协议转让。是指转让排污权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级市场采取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转让委托、转让委托受理、挂牌公告、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受理、确定交易方式、开展交易、成交签约、交易价款结算、交易鉴证。

第三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活动由新疆产权交易所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拟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单位持经审查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委托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

第三十五条 采取电子竞价或挂牌方式交易时,交易活动由新疆产权交易所按照交易规则组织实施,并对竞价结果进行确认。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时,交易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交易,按规定程序报审后再次进行:

(一)转让标的权属存在争议的;

(二)第三方对转让标的权属提出争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

(三)经新疆产权交易所确认,转让方认为须暂停交易的;

(四)因其它不可抗因素对此次排污权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成交签约:

(一)采取电子竞价或挂牌方式交易时,新疆产权交易所协助交易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成交确认单》确认的交易结果,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合同单价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

(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时,新疆产权交易所协助交易双方,根据协商价格签订《交易合同》,成交单价应为该出让方当年历次出让排污权最高成交单价的算术平均价。

(三)采取其他方式交易时,交易双方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合同单价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

第三十八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缴款手续,出让方应为受让方办理法定缴款凭证。

第三十九条 交易结算办理完成后,交易双方持《交易合同》、缴款凭证到新疆产权交易所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以下简称《鉴证书》)。新疆产权交易所应将《鉴证书》办理情况及《交易合同》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备案。

因合同约定采取其他付款方式而未全额结算价款的,可由出让方出具已按合同约定履约的证明(以下简称“履约证明”)。

第四十条 《交易合同》及《鉴证书》(或履约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是试点范围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评文件的必要材料。对于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携以上材料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理环评初审意见。新(改、扩)建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需提供《交易合同》、缴款凭证、《鉴证书》等已取得排污权的证明文件。

新增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持《交易合同》、缴款凭证、《鉴证书》到核发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排污权查看更多>排污权交易查看更多>新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