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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全文)

2016-04-11 08:26来源:首都之窗关键词: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监测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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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送

4.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区政府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4.1.2市、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环保部门。

4.1.3市、区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区环保局调查核实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市环保局给予帮助。区环保局应组织先期调查核实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辐射事件(事故),市环保局负责最终调查核实。

4.1.4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相关部门和区政府应当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4.1.5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

4.1.6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及时续报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2.2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区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4.3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3.1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处置。

4.3.2Ⅲ级应急响应

(1)初判发生辐射事件(事故)或在城六区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启动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初判发生在城六区以外地区的其他类型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参与、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3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临时应急指挥部,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主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其中,主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环保局局长任执行总指挥,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4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临时应急指挥部,并启动I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市委书记、市长或主管副市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主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及环保局局长担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环境保护部启动或成立国家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指挥部

4.4.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区政府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4.2现场指挥划分为专业处置责任和行政协调责任,现场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现场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现场执行总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在现场确认,或者必要时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直接担任现场执行总指挥。现场执行总指挥按照应急预案赋予的职责协调各相关单位,组建由相关工作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并明确负责人。

延伸阅读:

【汇总】2015年全国突发环境事件330起 较上一年减少14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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