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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4-13 11: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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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在公示材料中应当载明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期限、内容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期间确保公示信息处于公开状态。

征求意见的内容应限于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

公众意见反馈途径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

第七条【公示载体】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述两种方式发布公示信息:

(一)在建设单位官方网站上发布,未开通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其他网站发布;

(二)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基层组织设置的公告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场所张贴。

鼓励建设单位在电视、广播、报刊及地方政府设立的统一网络平台上同步发布信息。

第八条【意见反馈】在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途径,直接向建设单位反馈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出意见,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深度公参】征求意见期限截止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初步分析。若受影响公众对该项目环境影响相关内容质疑较多或关注程度较高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一步开展针对性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影响预测或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存在较多质疑的,应当召开公众座谈会。邀请受影响公众代表参加,如实记录公众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等专业问题较多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就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向社会公开。专家论证会应当邀请受影响公众代表列席。

第十条【互动沟通】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发放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科普资料、组织公众代表赴同类运行企业实地考察等方式,与公众开展互动交流,取得公众理解。

第十一条【意见采纳】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公众提出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下列意见应当重点考虑:

(一)选址选线环境影响论证;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

(三)不利环境影响减缓控制措施;

(四)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相关环保法规或技术标准适用。

第十二条【未采纳意见处理】建设单位对未予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对采用实名方式提出相关意见,未予采纳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公众进行沟通。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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