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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4-13 11: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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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参对象范围。现行公参办法及实践中,公参对象范围界定较为模糊。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参办法进一步明确受影响公众即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众,这一规定符合当前环评公参以及相关司法实践。

(三)关于公参程序。现行公参办法及实践中,程序上包括3次信息公开和不同形式的征求公众意见环节。修订后的公参办法,合并了信息公开和征求意见环节,根据公众关注程度等,分类处置、逐步深入,将公参程序明确为“2+N”。“2”是指2次信息公开暨同步征求意见,是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的,属于必选项。“N”是可选项,指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受影响公众关注程度等,采用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进一步深度开展公众参与;或者采用发放相关科普资料、组织赴同类运行企业实地考察等方式与公众互动沟通,进一步保障公众的参与权。

(四)关于信息公开载体。现行公参办法及实践中,没有限定具体载体形式,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载体。修订后的公参办法,明确两类必需载体—网络和现场张贴,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时,还要求设置纸质版查阅点。考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关注程度等因素,还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等方式作为补充。

(五)关于公众意见及处理。现行公参办法及实践中,公众被动参与,公众意见及作用多受到质疑;同时,也没有规定公参意见环境保护属性,且环评公参长期作为项目前期工作唯一公参窗口,拆迁补偿、土地、就业等非环境保护意见出现在环评公参中,环评公参无力解决,导致环评公参有效性受到质疑,也削弱了其维护环境权益的作用。修订后的公参办法,主要以公众的主动参与为主,从源头保障意见的有效性;明确建设单位征求的是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相关的意见,并依法充分考虑采纳这些意见。未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向公众反馈和社会公开,保障环评公参效果。同时,对于非环保诉求,提出了向其他主管部门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

(六)关于环评公参说明。现行公参办法及实践中,公参篇章作为报告书的一部分,相对而言难以成为公众关注重点,公众监督作用被削弱。修订后的公参办法,将公参篇章从报告书中独立出来,单独编制环评公参说明,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同公开、报送环保部门,便于公众监督。对未附具说明或说明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评文件。为规范公参说明编制,新修订办法中对公参说明的内容及格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现行公参办法及实践中,未明确环评公参的法律责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修订后的公参办法,除明确环保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情形外,针对环评公参说明,鼓励公众监督举报。重大弄虚作假情形一经核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中止审查程序、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开、纳入企业社会信用系统等形式,对建设单位实施惩罚,遏制环评公参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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