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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4-13 11: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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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现行公参办法),首次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以下简称环评公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现行公参办法施行以来,环评公参全面展开,调动了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畅通了公众环保诉求表达渠道,维护了公众环境权益,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

随着环境保护形势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行公参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改革的新要求,不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意识和环境维权需求,社会上对环评公参中弄虚作假、责任主体不明确、程序复杂、非环保诉求影响环评公参有效性、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反映强烈,亟待解决。因此,我部决定对现行公参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15年以来,根据生态文明建设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新要求,在前期调研、座谈、收集国内外环评公参资料等基础上,形成了现行公参办法修订草稿。2015年11月,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保NGO、法律专家等,对草稿进行了专题讨论,修改形成了修订初稿。2016年3月,再次召开有地方环保部门、环评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法律专家参加的修订座谈会,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原则

(一)依法依规修订,提升法律地位。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规定进行修订。拟作为部门规章印发执行,强化刚性约束。

(二)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弄虚作假、程序复杂、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对现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突出重点、优化程序、明确责任,强化失信惩戒,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水平和有效性。

(三)保障充分,兼顾效率。按照《环境保护法》“充分征求意见”的要求,强化信息公开,发挥公众主动参与作用,对公众关注度高的项目提出进一步公参要求,新增处罚措施,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兼顾行政审批改革的效率要求,结合公众关注程度及建设单位公参成本承担能力等,在程序上分类处置、逐步深入,提高效率。

(四)突出重点,对已有规定内容不再重复。现行公参办法发布较早,填补了很多法律空白。但是,随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环评政府信息公开等内容已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作出规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本办法不再做重复规定,突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

四、主要修订内容

现行公参办法共5章40条,修订后的公参办法共22条和1个附件,不再重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文件中关于规划环评公参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内容,重点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公众参与作详细规定,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修订后的公参办法,通过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细化公参程序、充分考虑采纳环境影响相关意见、独立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同步公开报告书和公参说明、鼓励公众监督举报、不予受理不符合办法要求项目、严厉处罚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提升办法法律层级等一系列组合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评公参,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公参责任主体。现行公参办法及实践中,环评公参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建设单位多把公众参与视为环评单位责任,忽视自身主体责任,公众对于环评公参主体的认识也较为模糊。修订后的公参办法,明确将建设单位作为环评公参的唯一责任主体,由其组织开展环评公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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