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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4-13 11: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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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参说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以下简称公参说明),公参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内容;

(二)公众意见的整理归纳分析情况;

(三)公众意见采纳或未采纳情况,未采纳的理由,与公众沟通反馈情况等;

(四)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情况,与公众互动交流方式、效果等情况。

建设单位对公参说明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编制完成时,公开全部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相关信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均应处于公开状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方式发布相关信息,以第七条(一)方式公开时,应当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电子版;以第七条(二)方式公开时,应当在张贴信息中,告知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参说明的电子版查询网址链接和纸质版查阅地点。

应当根据受影响公众数量和分布情况,设置一个或多个纸质版查阅地点,查阅开放时间应与公众反馈意见的起止时间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公众监督】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进一步向建设单位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补充到公参说明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资料保存】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公众参与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电子邮件、传真、信函以及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成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保密规定】建设单位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当依法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

第十八条【其他利益诉求】涉及公众的财产、拆迁、征地、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无关的意见诉求和利益,公众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报送要求】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时,应当附具公参说明。

未附具公参说明或公参说明不符合本办法附件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审批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公开公参说明,公众发现公参说明存在弄虚作假的,可向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名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报情况,对公参说明相关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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